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山区委托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谢桥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山区委托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13日
万山区委托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聚集贤能、博采众智,全面掀起“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的热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是加大委托招商力度,培育和发展新的接续替代产业,加快万山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党抓经济、突出抓招商”的要求,特制定《万山区委托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委托招商引资主要是通过聘请经济发展顾问来开展。
第三条 经济发展顾问是指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由区政府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聘请的对万山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资本运作、与国内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各类合法组织或各界人士。
第四条 经济发展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乐于奉献,愿为万山招商引资和转型发展献计献策;
(二)热爱万山,热心于推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热爱招商引资工作,有为万山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愿望;
(三)知名度高,信誉良好,具备广泛的投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
(四)身体状况良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热情、兴趣和能力等条件。
第五条 经济发展顾问的确定程序。
(一)经济发展顾问的聘请不限制国家或地区,不限制城市,不限制人数,具体人数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和万山转型发展需要确定;
(二)可由国内外公司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个人自荐;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经推荐或自荐的候选单位或个人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认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直接认定,颁发“经济发展顾问”聘书。
第六条 经济发展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万山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或意见;
(二)积极参与万山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
(三)受托联络所在地区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或个人,并收集有关信息,定时通报区投资促进局;在其所在地区帮助万山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外宣传推介万山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四)向万山提供各类投资信息,积极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万山在区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首邀活动所在地或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顾问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六)每年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到万山参观、考察、交流,并参加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委托招商引资的重点和范围。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围绕万山区“四圈一带”(即谢桥新区城市经济圈、茶店片区“车轮经济”圈、丹砂湖片区生态经济圈、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圈、以高楼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为中心的农旅产业发展观光带)产业布局,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如下:
(一)谢桥新区重点引进商贸服务、现代物流、汽车销售服务、房地产、大健康大数据、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家庭服务等城市经济产业;
(二)茶店片区重点引进商贸物流、驾校经济、汽车配套服务等“车轮经济”产业;
(三)丹砂湖片区重点引进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及商务、会展、休闲、度假、观光为一体的生态经济产业;
(四)经济开发区重点引进有色金属深加工、钾铝硅磷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大健康、劳动知识资本密集型、文化旅游等产业;
(五)农旅产业观光带重点引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农副产品深加工、现代农业观光等产业;
(六)其它国家鼓励类产业。
第八条 经济发展顾问工作经费的认定及发放程序。
(一)经费来源。经济发展顾问工作经费来源为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二)工作经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对经济发展顾问成功引进总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引进项目投达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的0.8‰—1‰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签约引进世界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或投资10亿(含10亿元)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达产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作经费采取“三七”模式兑现,即项目投达产后5个月内兑现工作经费奖励的30%,10个月内兑现工作经费奖励的70%。
(三)申报认定及兑现。通过经济发展顾问引进的项目实施投达产后,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审计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配合,对引进项目实施投达产情况进行依法评估,拿出投达产后工作经费奖励方案,报政府审定并兑现。
(四)其他要求。
1.每个项目的工作经费原则上只支付第一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团体),不重复计算。同时,凡按本办法领取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万山其它招商引资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或奖励,若有违法行为,将收回工作经费或奖励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经济发展顾问的管理。
(一)受区政府委托,由区投资促进局全权负责对经济发展顾问的管理工作。区投资促进局应主动与经济发展顾问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处理经济发展顾问反馈的有关信息和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函复经济发展顾问本人。
(二)对引荐外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万山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济发展顾问,可推荐为万山区政协委员或荣誉市民等称号。
(三)经济发展顾问任期2年。期满后,如愿意继续从事区经济发展顾问工作的,应提前7天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颁发聘书。逾期不申报的,经济发展顾问资格自然终止。
(四)经济发展顾问在聘任期内,以该名义从事一切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活动均无效,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经济发展顾问自行负责,与万山区政府无关,如发现经济发展顾问存在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区政府随时有权终止其代理权,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其他
(一)对其他帮助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并实现投达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区招商工作人员除外),符合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符合《贵州省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的考核及奖惩办法(暂行)》(黔委厅字〔2010〕53号)、《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2号)、《铜仁市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铜党办发〔2012〕113号)及区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其中外商投资项目按到资日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上级机关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