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发〔2017〕18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铜仁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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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10:48:25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铜仁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严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燃烧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铜仁市中心城区的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川硐教育园区范围和老城区范围组成,禁燃区面积约28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一)川硐教育园区范围。川硐教育园区范围主要覆盖铜仁学院、铜仁职院、铜仁幼专、铜仁一中、市人民医院、碧江区职校片区,东接贵州健康职业学院、西至武陵山大道、南抵铜怀高速、北抵育德路,面积约5平方公里。
(二)老城区范围。老城区范围覆盖碧江老城区和谢桥新区,北至民族风情园,东至渝怀铁路、水晶阁、十五中、八中一线,南至楚溪村、万山区政府、高速南收费站一线,西至仁山公园、鹭鸶岩二桥、文笔峰、中医院新院、杭瑞高速一线。面积约23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标准确定,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供热锅炉,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和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燃区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碧江区、万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工信、环保、规划、城管、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全力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