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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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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09:35:59    点击: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由中外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10份);
(4)合营各方委派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十份),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二份);
(5)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6)中外合营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工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10)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的用地预审批复。
(12)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
(13)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二份);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的,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7)、(8)两项材料。
(14)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2、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份);
(2)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的书面答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4)外资企业章程(原件十份)
(5)外资企业法宝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十份),委派董事的文件及董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6)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7)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工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11)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的用地预审批复。
(13)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的,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8)、(9)两项材料。
(14)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3、关于申报文件的审批和答复
(1)属于本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合同及章程在10日内决定核准或不核准、批准或不批准;
(2)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及范围的,在10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3)申请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0内核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回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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